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6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延安路161号富地国际6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安装费313200元、违约金18160元、案件受理费627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598元。涧西区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10月10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协助机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协助机关河南***农村商业银行、洛阳银行***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交易明细,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住所地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