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1036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堤脚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焦作市万泉市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赁费2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款项共计188236.93元及利息(利息以188236.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焦作市恒冠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82860元及利息(利息以82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做了终本约谈,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