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异10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堤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07065630。
法定代表人:李明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虎玮,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王续民,男,汉族,1967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申文学,男,汉族,1960年7月23日生,住伊川县。
在本院执行王续民与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请求解除异议人在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亭支行账号000×××12、在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账号13×××37、在中国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26×××77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称,伊川县人民法院冻结000×××12账户内资金619035.69元,冻结账号13×××37资金155万元,冻结账号26×××77资金155万元。上述三个账号内的资金并非异议人自有资金,属于其他项目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属于他人财产。请求解除冻结,避免损害其他案外人的财产权利。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24日,本院就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0329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申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续民工程款12204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申文学工程款范围内对***、申文学应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续民对被告伊川县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7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38元,由被告***、申文学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本院根据王续民的申请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3日限额1553765.74元冻结了异议人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亭支行账号000×××12资金617289.45元,于2020年7月2日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账号13×××37资金0元,于2020年7月6日冻结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26×××77资金485436.83元,冻结总款项不足冻结限额。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案中,异议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异议人认为冻结的款项属于他人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锁乾
人民陪审员  刘普丽
人民陪审员  李洁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