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8130号
原告:北京京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淑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勋,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豫***绿化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30267号均系当事人基于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236号裁决书相互起诉的案件,二案应当依法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3026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韩晓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