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幺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3381号之一
原告贵州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幺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8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23元,保全费人民币3543元,共计人民币8466元,由原告贵州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