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4412号
原告:**,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磊刚,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293号。
法定代表人:管华曙,经理。
被告:青岛和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青岛路西段6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
被告:青岛金熙通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洲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帅,经理。
原告**、***与被告尚磊刚、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和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金熙通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