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115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男,1971年7月18日生,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桑园路北侧城中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管华曙。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家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春
书记员  曾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