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3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桑园路北侧城中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26528J。
法定代表人:管**。
被告:王***,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红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