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4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偿还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城北国际村星程酒店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付利息10000元,无法执行。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海龙 审判员  刘永革 审判员  马志峰
书记员  夏博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