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4785号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玲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