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4787号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383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22层1222号。
法定代表人:康新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洁,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0591149935,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