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67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梅,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383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22层1222号。
原告***与被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红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翊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