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青居永兴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村三社。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青居永兴页岩机砖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兴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5911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航空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航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永兴砖厂对航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兴砖厂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航空公司支付永兴砖厂尚欠货款等。本案中,永兴砖厂系依据《页岩砖采购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页岩砖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曼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