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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多瓦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闽海德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多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河大道208-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纪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闽海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湾头建材市场四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闽通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定市勰合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四平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尤继成。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多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闽海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通投实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勰合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22)鲁021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