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9-2号(1-5-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一名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2区15幢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一名木业有限公司、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5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一审程序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系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票据系其在无法及时按约支付恒大锦城项目工程款的背景下开具,本案为涉恒大系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本辖区确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规定,贵院应当依法将本案一审程序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一名木业有限公司、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故原审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一审管辖的依据不足,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