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江成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6号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江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3998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辽宁江成商砼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开庭时当庭陈述,被上诉人先与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在此之后,又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中没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同6.2条),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应当优先适用约定管辖,即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辽宁江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