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78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2幢-17。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
被告:**,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