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78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2幢-17。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3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相应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