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243号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崟涛,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黛华,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