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贵,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2幢-17。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董事长。
原审被告:徐海鲛,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捷公司”)、原审被告徐海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2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梅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戈
书 记 员 叶 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