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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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2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555号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09692J。
法定代表人:刘洁。
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099058XE。
法定代表人:张长洪。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2诉前调书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25351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8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的车辆,本院已于2022年2月25日另案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委托昆山市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张浦镇房产;委托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房产。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本院已于2022年4月1日另案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425351元及案件诉讼费3840元、执行费6337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15天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82执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钟兴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