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09692J。
法定代表人:刘洁,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555号913室。
被执行人:长治市双创梦工厂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OHP64F3B。
法定代表人:李忠三,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长治市太行西街15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双创梦工厂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403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长治市双创梦工厂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22840元,并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的两倍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14元、执行费84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给付4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双创梦工厂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1332元及利息(另计)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宋燕飞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