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敏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6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同敏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古龙岗镇江夏上坑组23号。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76000元及违约金51017.28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390元。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同敏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个,内仅有少量余额,其名下有起亚牌车辆,车辆下落不明,我院已事项委托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固定工资收入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威慑措施,但因前述原因,本案部分执行款至今无着。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