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1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令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德趣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德趣茶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德趣茶艺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令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9,824.2元、案件受理费8,647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377.07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德趣茶艺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上海德趣茶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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