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蒙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为民,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上海蒙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只同意支付被上诉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人民币(下同)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蒙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人民币9,8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均由上诉人上海蒙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