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执518号
申请人: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永乡蔡庄(光明大道S4899号)。
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一路。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济民初字第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1569793.76元及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济民初字第9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提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