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蔡庄村北(光明大道S4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且***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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