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蔡庄村北(光明大s4899)。
法定代表人:武连明。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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