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B座。
负责人:刘蕴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晶,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序玮,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206-I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被执行人:肥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镇建设路011号。
法定代表人:付俊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堡路38号1幢楼五层503-04室。
法定代表人:何朝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微山经济开发润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肥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8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2,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人民币218,400,000元抵偿债务。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2,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作价人民币218,400,000元(每股人民币4.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抵偿债务。上述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时起转移。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杨现正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佳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