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B座。
负责人:刘蕴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晶,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序玮,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206-I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被执行人:肥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镇建设路011号。
法定代表人:付俊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朝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微山经济开发润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董事长。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肥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肥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给付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30万元等。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肥城英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电费收益权共计1,816,686.84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发放申请执行人共计1,497,565.04元。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2,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安信,证券代码:60081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人民币218,400,000元抵偿债务,本院予以认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外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发放申请执行人1,497,565.04元,抵债218,400,00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杨现正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佳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