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甲。
负责人:白华锋,行长。
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王步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沈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206-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步峰,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执行人:王召英,女,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7677053.58元及利息,执行费25507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明升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