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东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风鸣,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经济开发润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琦,被执行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到期货款1,710,000元及违约金85,5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向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登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至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上海市锦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寻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约谈被执行人下落,责令其如实申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约谈被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未执行到位1,795,500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蒋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尤静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