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经济开发润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9476307W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芳畈镇五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90TK41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色能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芳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BN0D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绿色能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绿色能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电力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支付质保金60159943.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0159943.82元为基数,按照0.03%/日的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万元,余款在18个月内付清,即自2023年1月起,被执行人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万元,第18个月付清全部剩余款项等内容。本院根据双方的意见依法扣划了500万元并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按协议约定也已履行了200万元,交纳执行费148568元。申请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结案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湃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