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6民初1682号
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润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龙苗,总经理。
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