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德诺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振银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531号
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阎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付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燕,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德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文心西路北侧(何亭子村)。
法定代表人:郭瑞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莱芜市振银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经济开发区钢城分区卞家泉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德诺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振银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