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22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苏彤,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继续闫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付文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鲁11执2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接收移交的材料后,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8)鲁1122执恢71号案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41760元,仲裁费11803元。
被执行人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履行155766元,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153563元。
本案执行费2203元由被执行人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鲁1122执恢71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