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22民初5372号
原告:***,女。
被告:***,男。
被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文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明建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