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22民初4427号
原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付文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以与被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明建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