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德诺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振银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531号 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阎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德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文心西路北侧(何亭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莱芜市振银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经济开发区钢城分区卞家泉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德诺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振银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日照航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