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530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华锋,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
法定代表人:唐矛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程远
人民陪审员牟春妮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