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587号
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生,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1元,减半收取计14321元,由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伞银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