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389号
原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
法定代表人:马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森,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之法务经理。
被告:烟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
法定代表人:唐寿晨,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