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587号 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1元,减半收取计14321元,由原告烟台康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