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保2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张夏
驻地。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1年10月9日,汉族,居民,
住陕西省乡宁县.
被执行人:焦袁平,男,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
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
袁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