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090号
申请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163503868X。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98142。住所地邹平市城北。
法定代表人李存涛,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鑫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