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102号
案外人:艾丽,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翰,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艾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艾丽称,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2021)鲁0113执恢4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所持有的卡号为6230××××3953的银行卡一直由异议人自己保管、使用,与被执行人翰通公司无关。货币为种类物,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对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故在本案所涉的开设在异议人名下的一般账户内的资金,异议人基于占有即所有原则,享有该账户内货币所有权,因此贵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属于主体错误。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本院查明,冶金公司申请执行翰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鲁0113执恢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艾丽在四川银行攀枝花西城支行6230××××3953账户内存款7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45.22元。2021年7月23日,攀枝花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该账户311089.6元。
根据艾丽提交的涉案账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的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该账户所有存入款项交易对手均是攀枝花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3月份支出款项交易对手为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以及几十名个人,4、5、6、7月支出款项交易对手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处。其中每月二十日之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支出的款项与本院在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西区税务局调取的翰通公司2021年1月到6月净入库社保费相吻合。艾丽认可,其是翰通公司财务人员,因翰通公司账户被查封,无法通过翰通公司的账户为翰通公司职工交纳社保费,咨询税务局后可通过个人账户交纳,为此使用她的个人账户给翰通公司职工交纳社保费,并通过她的账户给翰通公司职工发放了几个月的工资,2021年7月23日转入的311089.6元就是翰通公司向攀枝花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用于给翰通公司职工交纳社保费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涉案账户虽然登记在艾丽名下,但根据该账户交易明细记载,账户的资金流动和支出项目明显不符合个人账户使用特征,艾丽亦认可是翰通公司借用其账户交纳社保费以及向工人发放工资,故该账户并不归艾丽个人所有,实际由翰通公司使用,涉案的账户系“公款私存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归翰通公司所有,本院将涉案账户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艾丽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艾丽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韩广峰
审 判 员 曹立新
审 判 员 张昌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李龙飞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102号
案外人:艾丽,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翰,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与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艾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艾丽称,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2021)鲁0113执恢4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所持有的卡号为6230××××3953的银行卡一直由异议人自己保管、使用,与被执行人翰通公司无关。货币为种类物,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对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故在本案所涉的开设在异议人名下的一般账户内的资金,异议人基于占有即所有原则,享有该账户内货币所有权,因此贵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属于主体错误。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本院查明,冶金公司申请执行翰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鲁0113执恢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艾丽在四川银行攀枝花西城支行6230××××3953账户内存款7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45.22元。2021年7月23日,攀枝花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该账户311089.6元。
根据艾丽提交的涉案账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的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该账户所有存入款项交易对手均是攀枝花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3月份支出款项交易对手为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以及几十名个人,4、5、6、7月支出款项交易对手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处。其中每月二十日之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支出的款项与本院在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西区税务局调取的翰通公司2021年1月到6月净入库社保费相吻合。艾丽认可,其是翰通公司财务人员,因翰通公司账户被查封,无法通过翰通公司的账户为翰通公司职工交纳社保费,咨询税务局后可通过个人账户交纳,为此使用她的个人账户给翰通公司职工交纳社保费,并通过她的账户给翰通公司职工发放了几个月的工资,2021年7月23日转入的311089.6元就是翰通公司向攀枝花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用于给翰通公司职工交纳社保费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涉案账户虽然登记在艾丽名下,但根据该账户交易明细记载,账户的资金流动和支出项目明显不符合个人账户使用特征,艾丽亦认可是翰通公司借用其账户交纳社保费以及向工人发放工资,故该账户并不归艾丽个人所有,实际由翰通公司使用,涉案的账户系“公款私存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归翰通公司所有,本院将涉案账户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艾丽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艾丽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韩广峰
审 判 员 曹立新
审 判 员 张昌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