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于1968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以(2021)鲁0113执恢178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款70500元。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反馈显示送达成功。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去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也与被执行人进行通话,表示其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不经常回长清,现经济困难,但会积极还款。其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至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70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均未履行。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富,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既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曹立新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