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冶金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冶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系济南冶金公司的股东。事实和理由:济南冶金公司为通过企业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法人。1998年,原告出资1万元,并取得被告出具的出资收据及股权证(出资证明书)。2002年7月,被告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原告的股东身份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根据原告手中的出资收据及股权证(出资证明书),可以证明原告已完成了股东的出资义务,结合原告获得的分红收据和列表,均能证明原告的股东身份己在公司内部进行登记。原告对于被告各股东的变更登记的事实多年来不知情,被告公司随意分配分红数额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益。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以保证原告的各项股东权益能够正常行使。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其从未否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原告曾于2020年7月20日起诉,案经长清法院及济南中院审理分别作出了(2020)鲁0113民初2690号和(2020)鲁01民终1374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济南冶金公司于1998年8月13日登记成立,于1999年5月29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318万元(土地及其它无形资产233万元除外),每股1000元,折为850股。根据股东登记,***实际出资10000元,占股比例为0.3%,是79名股东之一。济南冶金公司认可***隐名股东身份,并按期进行分红。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0)鲁011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374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开庭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审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济南冶金公司对***的股东身份无异议,其系济南冶金公司股东的身份应予确认。***在本院(2020)鲁0113民初2690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同,不属重复起诉,济南冶金公司辩称的要求驳回***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系被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