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529号之二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经理。

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县城浚河新城区327国道以东银花路以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3927139Q。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经理。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3日,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