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529号之二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经理。
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县城浚河新城区327国道以东银花路以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3927139Q。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经理。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3日,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