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524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经理。

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县城浚河新城区327国道以东银花路以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3927139Q。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经理。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5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