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524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经理。
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县城浚河新城区327国道以东银花路以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3927139Q。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经理。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5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牛伟丽